交通部高速公路局近日宣布將於民國 111 年 1 月 1 日起,取消散落物處理時間未達 30 分鐘免收取費用之規定,未達 30 分鐘處理一車道將酌收新台幣 3,000 元、處理二車道費用則為 6,000 元。
鑑於國道每年散落物事件發生逾 4 萬件,影響交通甚鉅,甚至衍生二次交通事故。高公局依據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」第 25 條,自民國 108 年 9 月 16 日起實施「國道散落物處理收費要點」,希望透過收費機制,提醒用路人於上路前務必將所裝載之貨物裝載綑紮牢固。
經高公局統計,109 年散落物件數仍高達 44,951 件,均較 108 年 39,780 件、107 年 41,757 件、106 年 42,729 件及 105 年 43,313 件為多。為加強貨物綑紮牢固之責任,及肇事者應負擔之處理成本,近期高公局完成「國道散落物處理收費要點」之修訂,取消散落物處理時間未達 30 分鐘免收取費用之規定,收取費用也重新計算。
若散落物佔用一條車道時,除了未達 30 分鐘將收取 3,000 元費用之外,處理時間介於 30 分鐘至 60 分鐘之間者將收取新台幣 6,000 元費用,處理時間介於 60 分鐘至 90 分鐘之間者將收取新台幣 9,000 元費用,處理時間介於 90 分鐘至 120 分鐘之間者將收取新台幣 12,000 元費用;若散落物佔用二條車道時,費用將較佔用一條車道時加倍收取,以此向上類推。
高公局表示,基於加強行車安全,才依法收取散落物處理費用,並非要向當事人回收作業成本,乃是冀望藉著收費機制使用路人負擔部分成本,呼籲用路人應檢視載運的貨物是否綑紮牢固,避免貨物掉落導致後方車輛造成二次事故,影響行車安全及順暢。